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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警员涉嫌知法犯法,非法登入警方系统,查看活春宫女主角容貌,或涉及刑事责任
今天(11月20日),港媒《东方日报》报道一宗涉及大批警员集体知法犯法的事件。本年6月初,香港九龙启德某私人屋苑曾上演一幕活春宫,一对男女在露台赤裸缠绵遭拍下并放上网,事件中一对男女主角被警方拘捕,二人被控以「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近日,事件续引发余波。消息称,大批警员在未获授权下,登入内部系统查看涉案女子的容貌外,更拍下照片在即时通信软件群组内传阅,当中更涉及高级警务人员,警方知悉后遂展开调查。
据悉,事件中多达几百名警务人员在没有权限下,登入内部系统查看被捕女子容貌,有警员更拍下被捕女子容貌后于内部通信用的WhatsApp群组疯传。由于事件太过张扬,遂引起高层关注并介入调查,怀疑有人涉不诚实使用电脑或纪律问题。惟因涉事人员数目太多,甚至牵连高级人员在内,令调查事件竟不了了之,有人甚至质疑警方明知有人犯错,却对事件「冷处理」。警方表示对事件已经完成调查工作,而相关违纪人员已经接受适当的纪律处分。
香港是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警方真的对涉嫌犯案警员如此轻轻放过,便是带头破坏法治,令香港的蜚声国际的法治精神蒙羞,使香港的司法制度蒙羞。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到涉案警员违反香港法律,便应该对他们予以检控,将他们带上法庭,由法院因应案中的证据,去作出合理的判决。
涉案警员有机会干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控罪,违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 ,任何人取用电脑的意图或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 (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 (2) 款,定义「获益」的适用范围解释,不单涉及金钱或其他财产上的获益,亦扩展及属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该等获益;根据昔日的案例,「获益」也包括取得资料,而这些资料是在违法人士未取用电脑时是未曾拥有的。过往也曾经有案例,订明只要控方能证明被告人是有「目的」而取用电脑,而该「目的」是「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便能入罪。控方无需证明被告人「事实上」是「获益」,只要能证明被告人在「取用电脑时」有该「不诚实地获益」的「目的」便足够。因此,上述行径很可能已触犯法例。
此外,有关的警员也有机会违反「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属普通法罪行。终审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考虑过该罪行的地位及罪行元素。非常任法官梅师贤在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一案中订定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元素,包括:(1) 身为公职人员;(2) 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3) 故意作出失当的行为或不作出恰当的行为(例如故意疏忽职守或不履行公职);(4) 没有合理解释或理由;及 (5) 鉴于该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偏离职责的性质和程度等,有关的失当行为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必须注意的另外一方面,是有关失当行为必须是故意的,而非无心之失,即公职人员明知其行为不合法或故意漠视作出不合法行为的风险。
警务人员的职责是除暴安良,保障普罗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身为警务人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如果由于涉案警务人员数量太多,便对这班警员予以姑息,更加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直接打击公众人士对香港警队的信心,及令人认为执法部门在给予警务人员免被检控的特权,对自己人格外开恩;警务处在过去一段长时间艰苦建立的威信,更会即时荡然无存。警队高层对于这班涉及事件的警员的处理方式,必须再度三思,决不能由于涉案人数众多面,便对有关人等轻轻放过,令法律公义不能彰显。在香港,所有小市民当然应该奉公守法,但一般执法人员也决不能知法犯法,或享有任何免被刑事检控的特权。如果真的对涉案警员轻轻放过,便是等于对社会传递一个极坏的讯息:香港法律只是用来治民的,而不是用来治官的。
作者龚静仪为香港执业大律师、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执业中心副主任、粤港澳大湾区创新智库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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