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之蓝多少钱一瓶 海之蓝38度多少钱一瓶
时间:2023-05-04 23:25/span>
作者: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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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豪悦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4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4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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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豪悦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028J4W16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30766600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赵亮亮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13日,接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关于北京豪悦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5号18幢01层104-73号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案源。 调查经过:2023年3月14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5号18幢01层104-73号从事经营活动的北京豪悦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地内发现“五粮液”52度5瓶,42度/480ml的“天之蓝”白酒1瓶、52度/480ml的“海之蓝”白酒12瓶,52度/480ml的“天之蓝”白酒4瓶,52度/500ml“剑南春”8瓶,38度/500ml“剑南春”3瓶,经权利人现场鉴定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3年3月14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本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海市监强制(2023)02号》。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商标注册证第3467940号,“五粮液”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烧酒等;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8月20日;商标注册证第4662736号“天之蓝”,第4662735号“海之蓝”,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续展有效期均为2028年2月27日;商标注册证第1047165“剑南春”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2023年3月14日在现场检查中,扣押了当事人含有“五粮液”标识52度5瓶,42度/480ml的“天之蓝”标识白酒1瓶、52度/480ml的“海之蓝”标识白酒12瓶,52度/480ml的“天之蓝”标识白酒4瓶,52度/500ml“剑南春”标识8瓶,38度/500ml“剑南春”3瓶,现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以上均为侵权产品。委托人承认上述白酒从旁边社区里的老年人送到自己店里的,他们自己不喝,就转卖给店里。五粮液800一瓶,洋河的天之蓝260一瓶,海之蓝100一瓶,剑南春300一瓶,不分度数。不认识卖酒的人,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也没有进货票据。在店里销售的五粮液52度:900元一瓶;52度/480ml的“海之蓝”白酒150元/瓶、52度/480ml的“天之蓝”白酒310元/瓶, 42度/480ml的“天之蓝”白酒305元一瓶;52度/500ml剑南春44元一瓶,38度/500ml剑南春420元一瓶。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3025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五粮液”52度5瓶,洋河42度/480ml的“天之蓝”白酒1瓶、洋河52度/480ml的“海之蓝”白酒12瓶,52度/480ml的“天之蓝”白酒4瓶,52度/500ml“剑南春”8瓶,38度/500ml“剑南春”3瓶,罚款: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0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7-03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