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现状
来源 | 崇明检察
在这寒冬中最是公益暖人心,如果检察院做公益,那必须是检察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就是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由检察机关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强化公益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合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类型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3、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
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行政公益诉讼根本目标还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3、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者在从事相关违法活动时不但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且还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当发生这类情况时,检察机关既要作为公诉人提起刑事公诉,又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为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妥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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