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

时间:2023-05-01 18:31/span> 作者:tiger 分类: 新知 浏览:6436 评论:0

内容来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5》结论基础部分。常容咨询编辑。

非上市公司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股权激励作为公司交易行为,需要做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其产生的费用当然会降低利润,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实操中的困难在于费用确认的困难,费用确认的困难来自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使用的权益工具(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等)公允价值确定的困难。本文探讨下该问题。

一.权益工具价值的计量方法

1.内在价值

一项权益工具能以其内在价值加以计量。在任何时点上,股份期权的内在价值是期权基础股份的市价和期权行权价格的差额。

然而,期权的内在价值并没有完全反映其价值。期权以高于其内在价值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这是由于期权的持有者不必立即行使期权,而是从其基础股份的任何增值中获利。换句话说,尽管期权持有者实现的最终利益是期权在其行权日的内在价值,期权的持有者能够实现这一未来内在价值的原因是曾经持有期权。因此,期权持有者因有权参与分享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未来利得而从中受益。此外,期权持有者因有权推迟支付行权价格至期权期末而从中受益。这些利益常常被称为是期权的“时间价值”。

对于许多期权来说,时间价值代表了其价值的一个重要部分。股份期权的行权价格常常就等于其授予日的市价,因此期权在其授予日的内在价值为零,因此期权的价值就全由时间价值组成。在这种情况下, 在授予日采用内在价值法而忽略其时间价值就会100%地低估期权价值。

一般而言,采用内在价值计量基础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不恰当,因为忽略期权的时间价值就忽略了期权全部价值中一个潜在的重要部分。以这样一个低估的价值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就不能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地反映那些交易。

2.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和自愿的交易方进行的公平交易中授予的权益工具的交易金额,它同时记录了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因此提供了对股份期权总价值的计量(而不像内在价值或最低价值那样)。这一价值反映了主体和其雇员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由此主体同意授予向主体提供服务的雇员以股份期权。因此,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保证了那些交易在财务报表中得到了真实的反映,也和主体接受资源以作为发行权益工具的对价的其他交易采用了一致的做法。

因此,授予的股份、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期权定价模型

所有的期权定价模型都考虑了以下的期权特征:

(1)期权的行权价格;

(2)股份的现行市价;

(3)股价的预计波动率;

(4)股份预计将会支付的股利;

(5)市场上可获得的利率;

(6)期权期限。

前两个特征描述了股份期权的内在价值;余下的四个特征和股份期权的时间价值相关。预计波动率、股利及利率都是以期权期限内的预计值为基础的。因此,期权期限是计算时间价值的重要部分,因为其影响了其他的输入值。

三.对非上市主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正如上文所解释的那样,期权定价模型的两个输入变量是主体的股价和其股价的预计波动率。对于一个非上市主体来说,不存在公布的股价信息。因此,主体需要估计其股份的公允价值(比如,以相似上市主体的股价为基础,或以净资产或收益为基础),还需要估计该价值的预计波动率。

一个定期向雇员(或其他方)发行股份期权或股份的非上市主体可能会有其股份的内部市场。内部市场股价的波动率提供了估计预计波动率的基础。作为备选方案,主体可以使用类似上市主体的历史或隐含波动率作为估计预计波动率的基础,类似上市主体的股价或期权价格信息是可得的。主体参考类似上市主体的股价估计其股份的价值是恰当的。如果主体使用了另外一种方法来评估股份的价值,主体可以推演出与这一方法一致的预计波动率的估计。例如,主体可能以净资产价值或收益为基础来估计其股份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采用那些净资产价值或收益的预计波动率作为估计预计股价波动率的基础。

在通常情况下,非上市及新上市主体不应豁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然而,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主体不能可靠地估计授予的股份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应以其内在价值来计量股份期权,最初计量是在主体获得商品或对方提供服务的当天,后续计量是在每个报告日直到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最终结算时,并将重新计量的影响确认为损益。对于授予的股份期权,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最后的结算是在期权行使时、作废时(例如终止雇佣关系时) 或失效时(例如期权期满时)。对于授予的股份,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最后结算是在股份给予时或作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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