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运动 人民公社化运动时间
发现不少参与人民公社生产队和包产到户讨论的网友,根本搞不清楚,大集体和包产单干以及现在的合作社的性质,一些网友甚至认为人多在一起干活就是大集体。
其实这一类的讨论说的大集体都是特指人民公社生产队,而和现在的集体劳动有本质的区别。
人民公社的性质是“政社合一”。
人民公社成立以前,农村实行的是乡社分立的管理体制,乡是基层政权,农民本着自愿的原则成立互助组和合作社,那时的农民有自主权。
从一九五八年夏季开始的,我国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很短时间内,全国农村就实现了全面公社化。
人民公社是党的整风运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一九五八年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的产物,这么短的时间搞起来,难免强迫和被自愿的成分在里面。
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农村普遍建立了政社合一体制。农村人民公社既是一种经济组织,也是一种政权机构。它不但负责全社的农业生产,而且还对工商学兵等实施统一管理。是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组织的基层单位。
农民合作社是自愿成立的合作组织。
其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大致有以下区别。
第一、过去的人民公社实行生产资料归集体,取消了农民的财产权,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发自愿成立的合作组织,不搞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入社入会,农民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第二、人民公社农民一旦加入就难退出,实际上是限制了农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而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加入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三、在人民公社生产队中,农民必须参加集体统一组织的生产活动,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而专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搞生产过程中的合并,不大包大揽,只根据农民的需要开展服务,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定价和销售方式,大家实际上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人民公社与乡政府,社员和农民不只是名称的转变。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设立乡政府的规定,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其中规定:“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社队企业成为合作经济企业;村民委员会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到1984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撤社改乡的工作。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被彻底瓦解。至此,人民公社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人民公社社员又重新被称为农民或村民。
可见,人民公社变成乡政府其实就是给村集体和农民放权,社员变为农民或村民就意味着农民自由了,不但可以种地也可以从事多种经营。
有些人讥讽小岗村常说的一句话:当初闹包产单干,现在干嘛有搞合作社。
其实这就是不知道人民公社和合作社的区别,没有包产单干,哪里会有现在自愿成立的“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