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泊尔电磁炉0 苏泊尔超薄电磁炉e0
到底哪个才是真的“苏泊尔”?是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这里边到底谁是李逵,谁是李鬼?
左李逵,右李鬼,很像吧
近日,“苏泊尔”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将来自广州和佛山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16万元,原来这个所谓的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才是李鬼啊。
商标合法持有人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原来,自2016年开始,被告之一的佛山某电器公司,在其生产的电磁炉产品上标注了“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另外两家被告从该电器公司进货,并销售了此款电磁炉产品。因此“苏泊尔”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三者侵犯了其商标注册权并将三者告上法庭。
真假“苏泊尔”对决
原告:被告标注公司名涉故意混淆公众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电磁炉产品标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营造一种该产品是“苏泊尔”牌电磁炉的假象,因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商标为“SUBOLE”,标注公司名未突出苏泊尔
被告辩称,产品使用的是“SUBOLE”注册商标,与“SUPOR”注册商标并不一致,标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只是备注了“SUBOLE”商标所有人的全称,并没有突出使用“苏泊尔”,因此并未侵权。
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公司商标信息
法院:三被告涉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苏泊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且“苏泊尔”并非具体通用词汇,而是原告的臆造词汇,因此具有较强的辨识性,“苏泊尔”已经与原告公司产生了特定的联系。被告在生产的电磁炉产品中,标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容易使得公众产生混淆,使公众认为其与原告产生关联,主观具有“搭便车”之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此外,两被告商家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的行为,并由三被告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
目前,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