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科大学 山东十大最好医科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
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山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5。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长清湖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千佛山校区)。
第九条 山东师范大学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2023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23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省及不分省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西藏、新疆、宁夏等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招收本科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章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原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在北京等高考改革省(市)的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市)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在上海等按照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同一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或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或物理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投档比例由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1)美术学、美术学(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使用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成绩,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山东省美术类综合成绩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山东省外使用生源省份美术统考(联考)成绩,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美术类统考(联考)成绩确定录取专业;美术类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投档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2)音乐学、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使用山东省音乐类统考成绩,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统考总成绩录取;统考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投档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3)音乐表演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使用山东省音乐类统考成绩,技能1和技能2中任一技能符合专业招生方向要求的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招生专业方向指定的唱法或乐器对应的技能单项成绩录取;技能单项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统考总成绩、投档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4)舞蹈学、舞蹈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使用山东省舞蹈类(艺术舞蹈)统考成绩,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统考成绩录取;统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投档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5)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校企合作办学)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使用山东省航空服务艺术类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核算综合成绩,其中统考成绩占比60%,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占比40%。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分别折算成百分制后按比例相加形成综合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6)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各省统考(联考)成绩,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两个专业进档考生统一按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确定录取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相同时,依次比对高考位次、投档成绩、统考成绩,位次或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投档比例由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对体育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四)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员等其他招生类型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五)公费师范生的录取原则,遵循上级有关政策,上级政策未涉及部分参考学校对应的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录取原则执行。
(六)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师范大学。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86182201、86182202、86182203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www.zsb.sdn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2023年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济南大学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济南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济南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
学校名称:济南大学;学校代码:1042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主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舜耕校区: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3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济南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济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济南大学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济南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济南大学依据教育部审批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济南大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本科招生报考指南、学校本科招生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机制,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类)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普通类专业相关录取政策。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一)各录取批次的投档原则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进档考生专业(类)安排
1.以专业(类)为单位进行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录取专业(类)按投档志愿安排。
2.以专业(类)组或学校为单位进行投档的省份(内蒙古除外),进档考生录取专业(类)安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即优先安排投档成绩较高考生的专业(类)志愿,各专业(类)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高考改革省份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考生位次安排考生录取专业(类),其他省份按照考生高考实考分、相关科目分数的顺序择优安排考生录取专业(类)。相关科目比较顺序以该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文件的规定为准,若该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未规定相关科目比较顺序,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上述条件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3.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对于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考生高考实考分、相关科目分数的顺序择优安排考生录取专业(类)。相关科目比较顺序以内蒙古招生主管部门招生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艺术类专业相关录取政策。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一)美术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
1.以专业(类)为单位进行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录取专业(类)按投档志愿安排。
2.以专业(类)组或学校为单位进行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类)。投档成绩相同时,高考改革省份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考生位次安排考生录取专业(类),其他省份按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考实考分、相关科目分数的顺序优先确定录取专业(类)。相关科目的比较顺序与普通类专业相同。
(二)音乐学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份音乐类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
1.以专业为单位进行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录取专业(方向)按投档志愿安排。
2.以专业组或学校为单位进行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方向)。投档成绩相同时,高考改革省份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考生位次安排考生录取专业(类),其他省份按音乐类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考实考分、相关科目分数的顺序优先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方向)。相关科目的比较顺序与普通类专业相同。
(三)舞蹈学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份(山东、河北)舞蹈类统考专业成绩。进档考生录取专业按投档志愿安排。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体育类专业相关录取政策。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体育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统考专业成绩。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高考改革省份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考生位次进行录取,其他省份按体育类统考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考实考分、相关科目分数的顺序进行录取。相关科目的比较顺序与普通类相同。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内地新疆班、省属公费师范生、地方专项计划等招生类型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专业(类)录取要求
(一)烹饪与营养教育专业要求考生无从事食品行业所限制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疾病。
(二)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公布的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志愿填报系统和济南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济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济南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济南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36号(济南大学主校区)
联系电话:(0531)82765900
联系邮箱:zsb@ujn.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济南大学负责解释。
青岛科技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招生章程
01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青岛科技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科技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02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10426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崂山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9号
四方校区:青岛市郑州路53号
高密校区: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
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03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04招生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专业只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动画(中英合作办学)专业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学校仅开设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朝鲜语的外语公共课。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体检标准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提档比例。
2.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即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同一专业志愿内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安排专业,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录取规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
4.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对于按专业组进行投档省市,在同一专业组内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5.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
6.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
1.美术类在山东省外使用省统考成绩的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使用相关省份统考(联考)成绩,按进档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者。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及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都相同时,参照生源省市制定的普通文理有关高考成绩(含投档成绩)位次排列原则进行排序;若生源省市未规定文化成绩排序原则,艺术文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艺术综合(不分文理)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2.美术类在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按照山东省美术类综合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3.音乐类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的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且符合招生专业方向指定的唱法或乐器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音乐类在山东省外使用统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进档且符合招生专业方向指定的唱法或乐器的考生中,使用相关省份统考(联考)成绩,按进档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者。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及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都相同时,参照生源省市制定的普通文理有关高考成绩(含投档成绩)位次排列原则进行排序;若生源省市未规定文化成绩排序原则,艺术文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艺术综合(不分文理)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
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综合分数=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综合分数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综合评价招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新疆班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的考生,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考生,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05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一条 退费规定: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06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07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 办公电话:0532-88957996
2. 学校网址:www.qust.edu.cn
3. 招生网址:zs.qust.edu.cn
4. E-mail: zsb@qust.edu.cn
5. 通讯地址:青岛市松岭路99号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66061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科技大学负责解释。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
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我校2023年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第一医科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第一医科大学
学校代码:1043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6699号(济南主校区)
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619号(泰安长城路校区)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就业部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
(一)山东省内考生的录取批次:1.公费医学生:本科提前批;2.普通本科(含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等):常规批;
(二)学校在山东省外招生均为本科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
第十二条 计划公布:分省来源计划与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同时在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制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俄语、日语。特别提醒: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建议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该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色盲色弱的考生有严格的专业限制,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学校对往届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结合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按公布方案执行。按专业组填报志愿的省份(如北京市、天津市等),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未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文理科)
(一)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和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文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位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
(二)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招生计划1:1范围内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征集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各专业录取均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九条 各省份录取规则原则上按照我校招生章程执行,如当地省级招生机构确有特殊要求,则参照考生所在省份录取规则协商执行。其中,我校对内蒙古考生录取规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条 个别专业特殊说明
(一)校企合作专业:为满足国家及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济南国际医学中心建设等重大工程中对各种医疗人才的需求,我校通过加强校企合作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设置了护理学(航空方向)等校企合作专业。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进一步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培养高层次、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应用型人才,我校积极对接健康中国战略、健康山东行动和建设需求,围绕医养健康产业,立足山东、面向全国的护理人才需求,与意大利“路易吉?万维特里”坎帕尼亚大学合作举办护理学本科专业。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勤、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证书颁发:
(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第一医科大学
(二)证书种类:1.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2.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眼视光医学、麻醉学、放射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我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如遇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我校和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第一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一)联系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6699号(济南主校区) 邮编:250117;
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619号(泰安长城路校区) 邮编:271016
(二)联系部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招生就业部
(三)联系电话:
0531-59556875(济南主校区)
0538-6231707(泰安长城路校区)
(四)联系邮箱:sdfmuzsb@163.com
(五)学校网址:http://www.sdfm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enrollment.sdfmu.edu.cn/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